(一)资源税的扣缴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当天。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