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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