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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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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应税项目实行源泉征收办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具体规定有: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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