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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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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一)起征点

1、纳税人营业额末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以上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云南省营业税起征点由各市、地自定。)

(二)主要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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