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点
1、纳税人营业额末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以上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云南省营业税起征点由各市、地自定。)
(二)主要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