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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