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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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