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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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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及计算
税额扣除
减税、免税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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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即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即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即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即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即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即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即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三)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云南省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 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6、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7、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8、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9、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可根据收益时间,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3、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4、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5、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16、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7、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9、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按有关税收规定扣除。

    20、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2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2、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即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9、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10、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12、贿赂等非法支出。

1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六)亏损弥补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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