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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征依据和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