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