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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及范围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减税
纳税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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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再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以及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务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电话费包干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减除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4、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每次收入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的(含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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