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征,分月缴纳,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税款;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规定为:固定纳税户,实行按月申报,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0日申报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的实行按次申报,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同时要求:纳税人房屋的坐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地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