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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房产税。 云南省规定下列情况不征房产税: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房产税。
云南省规定下列情况不征房产税: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