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包括公园、文物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均应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
具体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单位,由市地旅游局提出名单,经同级财政、物价、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审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每两年对缴纳单位重新确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