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殡仪馆火葬场使用的土地;其他特案批准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