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3]36号,从2003年7月7日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社会保险征收和管理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征收在地方税务局,管理发放在社保经办机构。
一、 如何办理参保和缴费
首先,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到参加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进行应征数据的核定,参保人应在每月15日前到五华地方税务局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税费同步)。
二、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名称变更,注销
单位人员、名称变更应在每月1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应征数据;参保单位纳税户注销,应在注销纳税户的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转移手续。
三、 特殊情况说明: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权,在这次移交工作中一起移交给地税局,从2003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在地方税务局。其他“四险”的核定还在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