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
1. 我局主管的纳税人需要购用地方税务发票的,首先到征管厅领购并填写《购用发票申请表》,然后到主管分局专管员、分局领导处审批盖章。
2. 纳税人第一次购票须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原件(无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须带成立批复原件)、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个体工商户须带发票专用章,个体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专管员处申领),到我局二楼征管厅发票销售窗口领购发票,销售窗口审核各种资料后发给《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购用发票申请表》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补充说明: 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停车发票的须持停车许可证。
3. 纳税人从第二次购用发票开始,只须带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公章(个体工商户须发票专用章)。
发票缴销
1. 在我局购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停业、变更纳税人名称或法人(负责人)的同时,到我局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2. 纳税人须带所购用的全部发票及存根、《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公章,到我局二楼征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3. 纳税人到主管分局专管员处检查发票,专管员、分局长审批、签字盖章。
4. 纳税人持所购用的全部发票及存根、《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到三楼征管科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如有遗失的,须办理发票遗失手续。
5. 发票缴销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注销、停业、变更。
发票遗失
我局主管的纳税人发生地方税务发票遗失的,必须在15日内到征管科办理相关遗失手续,并登报声明作废。
临时经营发票
我局一楼六分局对外代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临时经营发票、房屋出租发票。开具临时经营发票须提供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合法凭据,如合同或协议、交易单或交易证明等,按不同征税项目缴纳税款(现金)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和税票给临时经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