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新办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审核营业执照等证件、交费 2、发表、填表
3、审各种资料及税务登记表 4、收集有关资料及税务登记表
5、输入、发证
二、新办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集体企业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有限公司企业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7、公司章程
社会力量办学需携带的资料: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教委批文
个人独资企业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联营企业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7、联营合同
合伙企业需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租房协议、合同或产权证
3、负责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各类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带齐上列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原件
承诺时限:在无特殊情况下,纳税人资料齐全、填表无误即可当场办结。
新办税务登记证须到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地址:昆明市安康路104号(工人新村综合市场二楼 15 号地税局窗口)
电话:4153287
开业登记后的程序
1、纳税人在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后,应在五日内带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到我局下属分局报到,明确专管员(地方税务登记表上已注明征管分局)。
2、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向纳税人宣传和介绍纳税相关情况。
3、专管员填写发给纳税人《地方税收申报期限核定通知书》。
4、专管员填写《新办纳税征管资料补充表》,纳税人持表到二楼征管厅七号窗口办理录入。
5、企业带银行印鉴到二楼银行窗口开办纳税预储账户。
6、纳税人按《地方税收申报期限核定通知书》中的要求和规定按时申报缴税。
变更登记
一.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到我局二楼征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 到征管厅领取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盖章→专管员、分局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征管厅7号窗口办理。
三. 提交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3、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4、经专管员检查后填写的检查报告表
注:
①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须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或文件批复。
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核算方式时须缴销发票。
③第3、4项资料仅限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时提供。
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程序
到征管厅领取停业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填写盖章→专管员、分局领导审核签字盖章→三楼征管科办理。
注:
1、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缴销发票。
办理复业程序
到征管厅领取复业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盖章→专管员、分局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征管厅7号窗口办理。
注销登记
1. 我局主管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须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带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表》(以上均为原件);如纳税人购用过地方税务发票的,还须带《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所购用的全部发票及存根;到我局二楼征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到主管分局专管员、分局领导处签字盖章。
3. 纳税人持专管员检查填写的《地方税务检查报告表》,到3楼稽查局检查审核;之后到二楼一分局审核盖章(个体工商户不须此二项程序)。
4. 纳税人购用过地方税务发票的,须缴销发票(程序详见发票缴销);如有发票遗失的,须办理发票遗失手续;未购发票的,到二楼征管厅发票销售窗口查核盖章。
5. 最后纳税人持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表》,到三楼征管科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如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表》有遗失的,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手续后,方能注销。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1. 我局主管的纳税人发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地方税务开业登记申请表》、《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必须在15日内到三楼征管科办理相关遗失手续,并登报声明作废。
2.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在三楼征管科办理完遗失手续后,到二楼征管厅补办遗失的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