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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 政 制 度 >


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1. 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2. 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3. 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4.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5. 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6. 严禁酿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7. 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8. 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六个不要"
  1. 不要参加纳税人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
  2. 不要向纳税人借车辆和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不要酿酒闹事、酒后开车,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4. 不要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办私事
  5. 不要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违反规定使用小汽车
  6. 不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招投标和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33号

  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凡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的,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到纳税户执行公务,一般不准在纳税户就餐;偏远地区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可按规定吃工作餐。
  对于一些单位在大的庆典活动时,并非单独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宴请,经领导批准可以派人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上述规定。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犯者,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税务监察案件的受理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通过下列渠道受理反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1.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2. 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3. 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4. 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5.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6. 税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7. 贪污税(公)款
  8. 行贿、受贿、索贿
  9. 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10.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流失
  11.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12.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13.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14.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15.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16.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17.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18.接受纳税人宴请
  19.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20.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21.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22.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3.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24.违反规定乱收费
  25.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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